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经济形态上考察,在这个历史阶段,我们要将占很大比重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与此同时,要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加以改革,使之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情况下,观念的变革也就不可避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与要求的一些观念,既不同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阶段,也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效益观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同一实体效益的双重属性。追求效益是市场行为的目的和动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确立科学的效益观。首先,要规范投资主体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必须以企业为主。企业要对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投资过程和投资效益负全面责任。在市场领域,不注重经济效益,只注重社会效益的投资行为恐怕不会出现。其次,要规范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单位是企业。企业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法人。企业要向社会负责,为社会做贡献,就必须考虑自身经营是否盈利。盈利越多,经济效益就越好,社会效益也就越大。再次,要规范劳动主体的行为。在企业中,不同岗位的职工,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是劳动主体。劳动者不能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内部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也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效益分配。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平等观念。主体平等是市场运行的基础和条件。市场经济的共性,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承认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应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建立起保证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体系,通过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起引导和调节作用。三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杠杆和制定政策对市场运行实行导向与监控,克服竞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四是建立完善经济法规,保证经济运行法制化,遵守国际经济规则和惯例。当前,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动政企分开。市场主体是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市场主体要求地位平等、机会平等、条件平等。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贵贱高低之分,只要依法经营,就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机会平等。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无非有两大机会,或者是发展,或者是破产。发展的机会只能属于优者,破产的机会只能属于劣者。再次是条件平等。在市场体系中,资金、技术、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都应当进入市场,都应当自由流动。这样,生产要素才可能向高效益的产业转移,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各类市场主体才能真正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条件。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表面看到的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实质上是劳动交换。然而,个别劳动之间是无法交换的,个别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才能进行交换。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种交换才有公正与公平可言。商品价值是通过个别劳动的竞争实现的,这既是个别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又是个别企业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推动了落后向先进的转化,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进步提供更多更优的物质资料。市场经济领域的竞争必须保护竞争主体的独立人格,保证竞争主体能够自由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缩短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减少产品的物化劳动,努力实现物美质优价廉。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不能保护落后,不能迁就弱者。市场经济有了这种充分的竞争,价值规律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